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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出具警示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盛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盛某:
经查,你在任Z证券有限公司宿迁洪泽湖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0月27日